為規避管理漏洞,營造清正廉潔、公開透明的工作環境,打造正直、正派、誠信的工作團隊,確保集團健康可持續發展,加強集團廉政建設,提高全員的廉潔自律意識,樹立集團良好的社會形象,維護集團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,經集團研究決定,建立如下廉政公約:
第一條 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集團的各項規章管理制度,自覺維護集團的形象,保守集團的商業機密,確保集團合法權益不受損害。
第二條 時刻牢記“廉潔自律、奉公守法”的原則立場,不斷提高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。全體員工要嚴肅工作紀律,盡職盡責、保持廉潔和嚴謹的工作作風。
第三條 厲行節約,制止奢侈浪費,嚴格控制各項費用開支,努力降低開發成本。
第四條 嚴禁私下以任何形式倒賣或交換集團有形或無形資產(包括但不限于規劃設計圖紙、客戶信息、策劃報告等)。
第五條 不得假公濟私、化公為私,不得侵犯集團的合法權益,不瞞報、虛報財務發票,不得以集團名義進行任何損公肥私的私人交易。
第六條 不得私自對客戶進行超越職責范圍的承諾,不得私自告訴客戶優惠條件,不得做任何損壞集團利益和客戶利益的行為。
第七條 不準在工程招、投標中徇私舞弊。要嚴格遵守有關規定,做到公開、公平、公正、擇優,堅持集體研究和公開監督制度。嚴禁權錢交易、弄虛作假、謊報業績。
第八條 不得在招標、采購、驗收、施工、安裝、銷售等工作中為自己的親朋好友提供非正常的優惠條件。
第九條 不得利用職務的便利,向客戶索取回扣、禮金、禮物、有價證券,不得接受可能影響公正開展業務的饋贈和宴請;因各種原因未能拒絕的,必須及時向集團說明情況并上交收受財物。
第十條 參加對方集團組織的各種會議和活動,需經主管領導同意后執行;不得擅自進行任何超出集團指定范圍之外的業務。
第十一條 不得以公款支付個人名義的宴請,所有公務接待、業務接待需經集團總經理批準。
第十二條 業務活動必須堅持公開、公平、公正、誠信、透明的原則(除法律法規認定的商業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規定外)。
第十三條 員工需嚴格執行《廉政公約》條款,如發生任何違反行為,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,并賠償集團的經濟損失。集團將視情節輕重有權終止聘任合同,并追究其法律責任。鼓勵舉報,經核實后,獎勵舉報人并為其保密。